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賢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俊賢所承租位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為進行整地,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前某日,在告訴人 蔡福 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8分之4),以土石掩埋或以粒石覆蓋土地上之灌溉溝渠及其附屬之灌溉暗管,致使上開灌溉溝渠及其附屬之灌溉暗管失其灌溉作用致令不堪使用;復另將告訴人在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所設置烤漆浪板形式之鐵皮圍籬,以鋸斷該鐵皮圍籬基座後,將該鐵皮圍籬往土地內推約80公分,致該圍籬鐵皮破損、基座失去固定性而失去原本圍牆阻隔之效用,致令不堪使用,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條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8年6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