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林錦線 被告 郭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