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偉珉 被告 徐漪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03號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雅文
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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