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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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