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 劉耕輔 聲請人 劉富倉 聲請人 周皇慶 聲請人 劉鑒儀 聲請人 蔡成富 聲請人 楊宗翰 聲請人 謝明昱 共同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序繁複,亦尚未確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3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項,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本件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3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