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請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