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紹緯
主文被告徐紹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徐紹緯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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