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羅姜滿妹 被告 呂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此項裁定於同年1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