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宇犯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陳○宇自民國104年10月下旬前之不詳時間起,與其他數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騙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關偵辦案件流程不熟悉,於接獲自稱司法人員來電聯繫極可能信以為真並聽從指示配合之心理,推由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負責假冒檢察官、書記官、法院人員、健保局等公務人員,詐騙不特定人之財物。陳○宇負責該集團在臺招攬取款車手,分派工作,並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嗣 莊竣宇 (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認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汪○橙(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其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護字第342號裁定應予訓誡)均自104年10月下旬起透過陳○宇招攬而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另 陳俊宏 (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認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亦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協助車手把風及取款後匯款之工作,陳○宇、莊竣宇、汪○橙、陳俊宏遂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分別詐騙林○花、周○娜等人,得手後由汪○橙分別插入被害人林○花、周○娜之提款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法及詐騙所得金額、提領贓款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林○花、周○娜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花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宇(下稱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並供稱:其與共犯分得之30萬元在莊竣宇那裡,但其要交錢給陳俊宏時被騙,結果其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還被認為其黑吃黑,被拖到工廠被打了一頓,其始未於原審認罪等語。經查:莊竣宇、汪○橙與陳俊宏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1至2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共同正犯莊竣宇(見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卷〈下稱偵卷〉第31至34、294至297頁,原審訴字卷第262至266頁)、陳俊宏(見偵卷第10至12、19至20、293頁)、汪○橙(見偵卷第39至42頁,原審訴字卷第294至299頁)於偵審中供證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花(見偵卷第58至61頁)、證人即被害人周○娜(見偵卷第62至64頁)分別於警詢指述其等遭詐騙情節相符,並有莊竣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5年度他字第2779號卷一第7至18頁)、原審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342號宣示筆錄(見原審訴字卷第285至287頁)附卷可稽。又證人莊竣宇於偵查中證稱: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4年10月下旬,被告找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向被害人取款,被告是車手頭,負責分配工作,收取車手領到的錢,10月下旬,伊跟汪○橙一起去找被告,被告問我們說要不要當車手,當時缺錢,我們2人都說好,被告負責分配工作,「業務」負責提領錢,「水」負責匯錢,伊向被害人拿取存摺、印章及現金,汪○橙至自動櫃員機提領錢,錢拿到後就全部交給被告,大陸機房稱呼伊的代號為「 綠茶 」,汪○橙的代號叫「 紅茶 」,被告的代號為「 小宇 」,104年10月28日向林○花、周○娜取得款項都交給被告,當晚伊陪被告去臺北市某個捷運站,錢都在被告身上,到場時有像警察的人衝出來,伊就先跑了等語(見偵卷第294至297頁),其於原審中證稱:是被告找伊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地點在錦州街麥當勞,伊跟被告之間沒有債務或感情糾紛,伊有因為這兩次當車手而被判刑,伊跟被告在網路上認識的,當時要賣東西給被告,跟汪○橙一起去錦州街麥當勞找被告,被告就問我們要不要當車手,伊想一想就說好,根本沒有找我們當粗工這件事,這是被告自己說的,被告沒有說他在詐騙集團負責工作為何,我們覺得被告應該是車手的頭,被告跟伊說詐騙得來的款項要交給他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265、268、270頁);及證人汪○橙於原審中證稱:104年10月下旬經由莊竣宇介紹進入詐騙集團,當時車手頭是被告,伊加入詐騙集團2、3天後被抓,被告在集團中的代號為「水」、「小宇」,伊把提領來的錢交給被告、莊竣宇,案發當天晚上,伊、莊竣宇、被告在臺北某捷運站,所有的錢都拿給被告,後來伊就先走了,伊是透過莊竣宇認識被告,伊跟莊竣宇當時身上都沒有錢,想要賺錢,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法,莊竣宇就介紹被告給伊認識,莊竣宇說跟著被告做車手就可以賺錢,有關車手的事情,被告是跟伊和莊竣宇一起說的,印象中,伊提款後,交2次錢給被告,伊跟莊竣宇一起交錢,被告沒有跟我們說過做粗工這件事,伊的代號是紅茶,莊竣宇代號是綠茶,被告代號是小宇,代號是詐騙集團說的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93至299頁),其等均一致證稱係被告招攬其等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其等將自被害人處取得之詐騙款項,亦均交付予被告等節,並無歧異,參以莊竣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卷一第7至18頁),與莊竣宇、汪○橙及被告有關連部分,觀諸附表二內容可知詐騙集團稱呼莊竣宇為綠茶、汪○橙代號為紅茶,被告代號為小宇,被告、莊竣宇、汪○橙以公司作為詐騙集團代號,渠等彼此電話聯繫時,亦以上開代號相稱,莊竣宇並向機房人員稱小宇為其上頭(詳附表二編號1),104年10月28日12時許,莊竣宇向林○花行騙前,還詢問被告是否一起前去(詳附表二編號10),於同日15時25分,莊竣宇向機房人員稱在等被告過來,機房人員表示被告來,東西馬上交給被告(詳附表二編號19),益徵莊竣宇、汪○橙前開證述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確為其等所指證之車手頭,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附表一各編號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與莊竣宇、汪○橙、陳俊宏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有多人,且分工細密,惟自該詐欺集團成員打電話行騙開始,至車手冒充公務員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財物,進而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該詐欺集團各成員對於被害人所為各階段行為,雖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惟均係在渠等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1、2所為,分別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與莊竣宇、汪○橙分別提領林○花、周○娜名下銀行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分別均係於密接的時地而為,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分別與莊竣宇、汪○橙、陳俊宏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罪間,時間不同、被害人相異,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所示犯行,被告雖係與汪○橙共同實施犯罪,汪O橙為00年
0月生,其於行為時係17歲未滿18歲之少年,然因莊竣宇係與汪○橙共同犯案,被告於本案主要係透過莊竣宇聯繫,且汪○橙參與詐騙犯行僅有104年10月26日至同月28日,不過短短數日,被告對於汪○橙尚未滿18歲乙節應無知悉,此外卷內復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其為少年,仍有與其共同實施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依上說明,被告此部分犯行尚無從逕依上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原審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對於前揭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犯行,於本院坦承認罪,是其犯罪後態度核與原審量酌其刑時之情狀不同,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合;(二)共犯汪○橙已依和解內容於105年10月8日給付告訴人林○花20萬元、於105年
10月13日給付被害人周○娜3萬元,有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護字第342號宣示筆錄復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285至287頁),經原審受命法官蓋章核閱,原審就此未予審酌,逕就上開已返還被害人部分仍為沒收之諭知,亦有未合(詳後述)。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經審酌其犯後已知悔悟,其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不循正當管道賺錢,為牟取不法暴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等工作,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不熟悉公務流程,及對於公權力、公務員之信賴,夥同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除對公務機關之威信造成損害非輕,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一定程度之財產損害,更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本院坦承認罪之犯後態度及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兼衡被告為高職肄業、未婚與家人同住、入監前擔任廚師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蓋因此次修正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各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查被告負責詐騙集團在臺招攬取款車手,分派工作,並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詐騙金額之去向,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一塊錢都沒有拿到,原本75萬元,伊和莊竣宇、汪○橙總共可以拿28萬,結果汪○橙拿走30萬之後,變成伊沒有錢拿;其餘款項伊交給陳俊宏,伊要交錢給陳俊宏時有3個假的警察衝出來,陳俊宏叫伊趕快把錢給他,那時伊背著LV的包包,整個給陳俊宏,他就跑掉了,警察就追著陳俊宏,而伊跟大陸那邊說陳俊宏被警察抓了,大陸那邊說陳俊宏並沒有被抓,還說伊沒有把錢給他們,事發之後他們還來跟其拿錢,原本75萬,其當車手,和莊竣宇、汪○橙總共可以拿28萬,結果汪○橙拿走30萬之後,變成其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36至237頁),是被告所供附表一編號1、2所詐得款項因分別經汪○橙、陳俊宏取走,已非其所能支配,其未因本案取得報酬,且依卷存事證,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現實取得該75萬元,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依法自無從予以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且查,汪○橙已依和解內容於105年10月8日給付告訴人林○花20萬元、於105年10月13日給付被害人周○娜3萬元,有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護字第342號宣示筆錄復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285至287頁),且被害人於108年5月9日本院中陳稱:汪○橙有跟伊和解,他每個月還伊5千元,目前還欠7萬元,後來我們有跟庭上說少了15萬沒有算到,合作金庫領了15萬,中國信託銀行的領了6萬,總共21萬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8
5頁),告訴人林○花於108年7月18日本院中陳稱:汪○橙有跟伊和解,一個月還1萬元,他很準時,每個月12日都會匯到我戶頭,尚餘7萬元至明年2月始全部到期等語(見本院卷第231至232頁),亦見汪○橙係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而返還予被害人,應可認被告所辯屬實,故就被告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詐騙方法│詐騙金額│主文│││被害人│││(新臺幣)││├──┼────┼───────┼────────────────┼─────┼──────────┤│1│告訴人│104年10月28日│林○花於104年10月28日11時許,在│54萬元│陳○宇犯三人以上共同│││林○花││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之住處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獲詐騙集團來電佯稱:來電者為健保││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局人員,因林○花健保卡在臺大醫院││捌月。│││││及長庚醫院使用2次,共領取6萬多│││││││元藥品違規使用,經林○花表示並無│││││││此情況,該人復告知可能係個資遭冒│││││││用,需依指示撥打165報案,後電話│││││││轉至一自稱為辦案單位劉先生之人佯│││││││稱:因個資遭盜用,盜用者涉嫌槍擊│││││││、殺人案件,現已死亡,惟因案件偵│││││││查不公開,不可將案情告知他人云云│││││││,後將電話轉給自稱為臺中法院檢察│││││││官之人佯稱:為釐清案情,須交付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供監管│││││││,並需準備30萬元保證金,始能確保│││││││銀行帳戶不被凍結云云,致林○花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28日13時17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分行領取現金30萬元│││││││,將現金30萬元及郵局、臺灣銀行、│││││││聯邦銀行存摺及金融卡交予自稱為臺│││││││中地方法院人員之莊竣宇, 莊峻宇 、│││││││汪○橙再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插入林○花交付之提款卡,接│││││││續提領24萬元。莊竣宇將前開款項交│││││││予陳○宇後,陳○宇再與陳俊宏相約│││││││於當日19時許在臺北市○○○路某捷│││││││運站外面交付贓款,因遭警察發現,│││││││陳俊宏取得贓款即逃逸。│││├──┼────┼───────┼────────────────┼─────┼──────────┤│2│被害人│104年10月28日│周○娜於104年10月28日11時30分許│21萬元(起│陳○宇犯三人以上共同│││周○娜│11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訴書漏載15│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之住處內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萬元部分,│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因周○娜之健保卡在醫院遭人盜用│應予更正)│陸月。│││││,需監管帳戶云云,致周○娜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之公園人行道上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郵局存摺、臺灣銀行存摺│││││││、永豐銀行存摺、合作金庫存摺共6│││││││本及、印章共4顆、上述帳戶之提款│││││││卡5張予莊竣宇、汪○橙,渠等再使│││││││用自動櫃員機,插入周○娜交付之提│││││││款卡,接續提領中國信託銀行之6萬│││││││元、合作金庫之1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莊竣宇將前開款項交│││││││予陳○宇後,陳○宇再與陳俊宏相約│││││││於當日19時許,在臺北市○○○路某│││││││捷運站外面交付贓款,因遭警察發現│││││││,陳俊宏取得贓款即逃逸。│││└──┴────┴───────┴────────────────┴─────┴──────────┘附表二:
┌──┬──────┬───────────────────────┬──────┐│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內容│基地台位置│││││││││││├──┼──────┼───────────────────────┼──────┤│1│104年10月26│莊竣宇:喂!│(3G)新北市│││日11時50分01│機房甲男:打你們手機怎麼沒接?│○○區○○里│││秒│莊竣宇:有嗎有嗎?沒響耶。│○○街0號12││││機房甲男:你小宇嘛?│樓閣樓││││莊竣宇:對,我小宇。│││││機房甲男:我跟你講,那個紅茶等一下要出去了。│││││莊竣宇:哈囉!歹勢!你說的那個小宇,應該是我上│││││頭那個!我是綠茶啦。│││││機房甲男:喔你是綠茶,好好。│││││莊竣宇:小宇應該是在睡覺啦!他好像人不太舒服。│││││機房甲男:好,沒關係,你等我們公司電話,你就在│││││附近等我們公司電話。│││││莊竣宇:OK!OK!││├──┼──────┼───────────────────────┼──────┤│2│104年10月26│機房甲男:喂!你跟紅茶在一起嗎?│(3G)新北市│││日12時11分52│莊竣宇:喔!對對對對對。│○○區○○里│││秒│機房甲男:我問你喔,你們人在那裡?│○○街0號12││││莊竣宇:現在在車上。│樓閣樓││││機房甲男:現在在車上。│││││莊竣宇:嗯!對。│││││機房甲男:啊早上的時候,不是叫你們上去台北嗎?│││││莊竣宇:對啊!我們現在在台北啊。│││││機房甲男:啊公司。│││││莊竣宇:有,他有打電話過來了。│││││機房甲男:對對對,公司怎麼說你們沒有錢上去。│││││莊竣宇:因為我們昨天有問小宇,小宇跟我們說,我│││││們可以用騎車的,然後公司突然叫我們坐車│││││去士林。││├──┼──────┼───────────────────────┼──────┤│3│104年10月26│機房甲男:現在又改去士林了是嗎?│(3G)新北市│││日12時11分52│莊竣宇:耶對,他叫我們坐車去士林。可是我跟小宇│○○區○○里│││秒│講說,我們身上都沒現金,然後他叫我們坐│○○街0號12││││了等,到時候電話來再跟他們談論。│樓閣樓││││機房甲男:你們有辦法騎去士林附近停著嗎?│││││莊竣宇:有,有辦法。│││││機房甲男:有辦法騎去士林附近嘛!那這個方面我會│││││跟小宇再談論啦!看看我會叫小宇先拿給│││││你們,小宇有在你們旁邊嗎?│││││莊竣宇:沒有,他還在桃園。│││││機房甲男:那沒有關係,你們先騎車過去士林,就是│││││他們跟你講的那個點,啊然後你們車子不│││││要離那個點太近,就在附近等就好了。│││││莊竣宇:我知道。│││││機房甲男:好好好,我等一下打給你們。││├──┼──────┼───────────────────────┼──────┤│4│104年10月26│莊竣宇:你人在桃園還在台北啊?│(3G)臺北市│││日14時36分39│陳○宇:你在那?│○○區○○○│││秒│莊竣宇:現在在士林啊。│路00巷0號5││││陳○宇:啊你用完了嗎?│樓屋頂││││莊竣宇:他現在叫紅茶進去咩!│││││陳○宇:他叫紅茶去?│││││莊竣宇:去那個銀行裡面。│││││陳○宇:講電話耶,現在在講電話!│││││莊竣宇:我等一下打給你。││├──┼──────┼───────────────────────┼──────┤│5│104年10月26│莊竣宇:喂!你回一下我那個訊息耶。│(3G)臺北市│││日15時10分28│陳○宇:靠北,我就剛跟你講,我手機被停話了。│○○區○○○│││秒│莊竣宇:真的假的?│路○段000-00││││陳○宇:對啦!你直接電話講啦。│0號14樓屋頂││││莊竣宇:啊我朋友那個怎樣辨?他那一本呢?他那台│││││車?│││││陳○宇:什麼意思啊?│││││莊竣宇:昨天講的那個啊,我朋友不是要過戶?啊就│││││沒去辦,現在人家約他當面談,就蘆洲那個│││││。│││││陳○宇:這個我再處理,啊你們那邊怎麼樣?│││││莊竣宇:我們這邊都很順利,是公司那邊出問題。│││││陳○宇:公司那邊出問題?│││││莊竣宇:不是要辦那個過戶的手續,不是要那個印章│││││,啊就印章的人跟那個,我朋友拿錯印章了│││││,就是這樣辦不成│││││陳○宇:領不到就對了。│││││莊竣宇:對啊。││├──┼──────┼───────────────────────┼──────┤│6│104年10月26│陳○宇:啊人有跟你們去嗎?│(3G)臺北市│││日15時10分28│莊竣宇:我們2個一直跑這樣而已啊。│○○區○○○│││秒│陳○宇:公司的人跟你們去。│路○段000-00││││莊竣宇:他沒說耶。│0號14樓屋頂││││陳○宇:啊你們拿麼什麼東西去領?│││││莊竣宇:那個,本子。│││││陳○宇:啊結果印章拿錯了?│││││莊竣宇:對啊。│││││陳○宇:他們給你錯的?│││││莊竣宇:對啊。│││││陳○宇:啊現在他們要怎麼處理?││├──┼──────┼───────────────────────┼──────┤│7│104年10月28│莊竣宇:我現在跟紅茶在一起,等一下就行動。│(3G)新北市│││日9時39分50│機房丙男:你等電話就對了。│○○區○○里│││秒││○○街0號12│││││樓閣樓│├──┼──────┼───────────────────────┼──────┤│8│104年10月28│機房甲女:喂!│(3G)新北市│││日11時13分48│莊竣宇:喂!哈囉!│○○區○○里│││秒│機房甲女:嘿!怎麼了?│○○街0號12││││莊竣宇:想問一下,我跟紅茶是繼續等嗎?│樓閣樓││││機房甲女:你等一下。(背景聲,B女:外面打來說│││││繼續嗎?C男:要換班的)還沒下班。│││││莊竣宇:嗯。│││││機房甲女:好,0K。││├──┼──────┼───────────────────────┼──────┤│9│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新北市│││日11時59分27│機房甲女:喂!T達喔?│○○區○○里│││秒│莊竣宇:對。│○○街000號││││機房甲女:記一下地址。│11樓樓頂││││莊竣宇:好。│││││機房甲女:○○區。│││││莊竣宇:○○區。│││││機房甲女:○○街000巷。│││││莊竣宇:000巷。│││││機房甲女:00號3樓。│││││莊竣宇:嘿。│││││機房甲女:你念1次給我聽。│││││莊竣宇○○○區○○街○○○巷○○號3樓。│││││機房甲女:嘿!那你們的牌子名字?│││││莊竣宇:有一個什麼名字?│││││機房甲女:牌子是你們去款,你們沒有牌子是不是?│││││莊竣宇:沒有沒有。│││││機房甲女:那要叫什麼名字?你們之前是用什麼名字│││││, 吳念環 喔?(背景聲,男:華啦!)│││││莊竣宇: 吳念華 。│││││機房甲女:唸書的念喔?│││││莊竣宇:對,啊中華的華。│││││機房甲女:好,那你們現在直接過○○○區○○街。│││││莊竣宇:好。│││││機房甲女:我等一下再打電話問你大約多久到。│││││莊竣宇:耶!好!││├──┼──────┼───────────────────────┼──────┤│10│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新北市│││日12時01分47│陳○宇:怎樣?○○○區○○路│││秒│莊竣宇:你要一起去嗎?│000號5樓樓││││陳○宇:一起去?│頂││││莊竣宇:公司打來了。│││││陳○宇:公司?│││││莊竣宇:嘿啊。│││││陳○宇:還說什麼?│││││莊竣宇:啥?│││││陳○宇:微信!微信!(掛斷)││├──┼──────┼───────────────────────┼──────┤│11│104年10月28│機房丙男:喂!嘿!│(3G)臺北市│││日13時28分39│莊竣宇:喂!我綠茶,對對對,我想問一下客人是男○○○區○○路│││秒│生還女生?│○段000號8││││機房丙男:啥?│樓││││莊竣宇:客人是男生還女生?│││││機房丙男:女的女的,60歲,60歲。│││││莊竣宇:深藍色衣服、白色褲子、背1個寶藍色包包│││││?│││││機房丙男:對,有看到嗎?│││││莊竣宇:她走出來了,我剛好要走進去的時候,她剛│││││好走出來了│││││機房丙男:啊她有沒有什麼異狀?│││││莊竣宇:她嗎?她看起來蠻緊張的,走還蠻快的。│││││機房丙男:對啊!她當然很緊張啊。│││││莊竣宇:對對對,啊走蠻快的。她現在往對面一直走│││││一直走。│││││機房丙男:往那裡?│││││莊竣宇:有點小跑步往對面走。││├──┼──────┼───────────────────────┼──────┤│12│104年10月28│機房丙男:還用小跑步的喔!│(3G)臺北市│││日13時28分39│莊竣宇:有一點點。○○○區○○路│││秒│機房丙男:好啦!好啦!我跟你講,客人的地址你還│○段000號8││││記得嗎?│樓││││莊竣宇:她現在上計程車了。│││││機房丙男:客人她家○○街000巷00號,你記得就好│││││。│││││莊竣宇:記了。│││││機房丙男:好,那現在趕快回去這裡,趕快回去這裡│││││。│││││莊竣宇:好。│││││機房丙男:到了打給我。│││││莊竣宇:好。││├──┼──────┼───────────────────────┼──────┤│13│104年10月28│陳○宇:微信他怎接?│(3G)新北市○│││日14時45分11│莊竣宇:喔,會,我有回你。我剛跟那個。│○區○○里0│││秒│陳○宇:進入微信啦。│鄰○○街000││││莊竣宇:好。│巷00號00樓│├──┼──────┼───────────────────────┼──────┤│14│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臺北市│││日14時59分58│汪○橙:怎麼了?│○○區○○里│││秒│莊竣宇:你們跑去那?│○○○路○段││││汪○橙:我們在捷運站廁所。│000巷00號13││││莊竣宇:喔!你們在捷運站廁所!│樓之3││││汪○橙:見面講見面講,掰掰。││├──┼──────┼───────────────────────┼──────┤│15│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我紅茶。│(3G)臺北市│││日15時01分24│機房 丁男 :你是紅茶!│○○區○○里│││秒│機房丁男:嘿!我是紅茶。│○○○路○段││││機房丁男:你是「水的」還「業務」的啊?│000巷00號13││││莊竣宇:什麼意思啊?│樓之3││││機房丁男:你是水的,現在進去的是「業務」還是「│││││水」啦?│││││莊竣宇:(背景聲,男:我跟他講)耶,我請他跟你│││││講好了,等我一下喔。│││││機房丁男:白癡啊。││├──┼──────┼───────────────────────┼──────┤│16│104年10月28│機房丁男:喂。│(3G)臺北市│││日15時03分15│莊竣宇:我紅茶,我已經交給「水」了。│○○區○○里│││秒│機房丁男:你說什麼?│○○○路○段││││莊竣宇:已經交給「水」了。│000巷00號13││││機房丁男:不是,你是「水的」還「業務」?│樓之3││││背景聲:什麼水還業務,我跟他講。C:喂!水水水│││││。│││││機房丁男:水還業務,就說水就好了啊。我講電話,│││││他在忙齁,你自己記一下,在你們附近而│││││已,等下那個東西交出去之後,在附近│││││STANDBY,把這個點給我報過來,自己抄│││││一下。│││││莊竣宇:OK,好。││├──┼──────┼───────────────────────┼──────┤│17│104年10月28│機房丁男:這個成功路5段。│(3G)臺北市│││日15時03分15│莊竣宇:嘿!│○○區○○里│││秒│機房丁男:寫好了沒?│○○○路○段││││莊竣宇:有有,成功路0段。│000巷00號13││││機房丁男:00巷。│樓之3││││莊竣宇:成功路0段000巷。│││││機房丁男:00號。│││││A:00號(背景聲,某男複頌28號)│││││機房丁男:3樓。│││││莊竣宇:3樓。│││││機房丁男:我跟你說齣,業務他去忙他的,他這個東│││││西0K,這個東西交出去之後,那業務在你│││││們旁邊而已,馬上趕過去,找一個要交的│││││點,甚至說你看這個地方,可以方便上去│││││嗎?你這個看怎樣,0K了你再打電話來給│││││我,你聽懂意思嗎?│││││莊竣宇:喔!懂懂懂!││├──┼──────┼───────────────────────┼──────┤│18│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臺北市│││日15時19分54│陳○宇:你在那?○○○區○○路│││秒│莊竣宇:加油站對面這邊7-11。│○段00號12樓││││陳○宇:好,OK。│屋頂│├──┼──────┼───────────────────────┼──────┤│19│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臺北市│││日15時25分06│機房丁男:喂!通知「小碗」了喔?│○○區○○里│││秒│莊竣宇:喔,我現在等小宇來。│○○○路○段││││機房丁男:還要多久?│000巷00號13││││莊竣宇:他說他在對面,應該快了快了。│樓之3││││機房丁男:快點快點,我這個已經推很久了。│││││莊竣宇:我知道,有啊,我們現在等小宇過來。│││││機房丁男:所以那個小宇來,你東西馬上交,跟你講│││││那個地址。│││││莊竣宇:好。│││││機房丁男:那個○○路0段000巷00號3樓這個地址│││││,你和那個業務馬上過去,看這裡適不適│││││合上去,可以的話再跟我說,不可以,就│││││找一個點給我報過來。│││││莊竣宇:好。│││││機房丁男:好,快點快點齁。│││││莊竣宇:好。││├──┼──────┼───────────────────────┼──────┤│20│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3G)臺北市│││日15時36分34│機房丁男:喂,你們東西交完了,對不對?○○○區○○路│││秒│莊竣宇:對,我們現在在車上了。│○段000號8││││機房丁男:啊你這個去到這裡大約要多久?│樓││││莊竣宇:我問一下司機。│││││機房丁男:你問一下。│││││莊竣宇:他說大概10分鐘或15分鐘左右。│││││機房丁男:好你到了之後,馬上看可不可以進去,或│││││是說把這個點找一下,我差不多15分鐘打│││││給你齁,快點!│││││莊竣宇:好。││├──┼──────┼───────────────────────┼──────┤│21│104年10月28│莊竣宇:現在在找那個,要到要到了。│(3G)臺北市│││日15時45分21│機房丁男:喔快點,大概多久到。○○○區○○路│││秒│莊竣宇:現在在找000巷在那裡。│○段000號8││││機房丁男:你現在還在車上是不是?│樓││││莊竣宇:對現在還在車上│││││機房丁男:喔!快點,拜託快一點。│││││莊竣宇:好,我知道。││├──┼──────┼───────────────────────┼──────┤│22│104年10月28│莊竣宇:喂,到了巷。│(3G)臺北市│││日15時47分23│機房丁男:喂!到了嗎?○○○區○○路│││秒│莊竣宇:到了。│○段000號8││││機房丁男:這個地方適不適合上去?│樓││││莊竣宇:我覺得應該不適合,都管理員,都大樓啊!│││││機房丁男:那好,我跟你講齁!我給你5分鐘,你找│││││這個較適合,可以交的點,不要離太遠,│││││啊那個比較沒有人,看有沒有監控,你報│││││一個這個點,要交的點過來,我4、5分│││││鐘打給你齁!│││││莊竣宇:好!││├──┼──────┼───────────────────────┼──────┤│23│104年10月28│機房丁男:喂!點找好沒有?│(3G)臺北市│││日15時50分24│莊竣宇:喔,我在想那個耶,他這也是000巷00弄這○○○區○○路│││秒│裡。│○段00巷00號││││機房丁男:以客人的方向為方向,出門右轉還是左轉│11樓││││?│(○○A棟)││││莊竣宇:以客人方,我等一下跑回去。│││││機房丁男:客人都準備好要出門了!│││││莊竣宇:還是我直接在他們大樓外面呢?我看沒攝影│││││機,那OK嗎?│││││機房丁男:你覺得呢?你在現場,你要看啊!快點點│││││給我報過來啊!出門右邊還是左邊?│││││莊竣宇:好,右邊。│││││機房丁男:出門右邊,啊接下來怎麼走?│││││莊竣宇:00弄這裡,跟他講00弄,他會知道嗎?│││││機房丁男:出門直走是不是?│││││莊竣宇:嘿!│││││機房丁男:出門直走到00弄是不是?│││││莊竣宇:對,到00弄。││├──┼──────┼───────────────────────┼──────┤│24│104年10月28│機房丁男:00弄的巷口嗎?│(3G)臺北市│││日15時50分24│莊竣宇:00弄這裡會有一個很像登山步道的地方。○○○區○○路│││秒│機房丁男:有什麼登山步道喔?│○段00巷00號││││莊竣宇:就很多樓梯是往上的,就感覺是一個小公園│11樓││││這樣。│(○○A棟)││││機房丁男:有一個小公園是不是?│││││莊竣宇:嗯!│││││機房丁男:這個公園有沒有名字?│││││莊竣宇:沒有,它是一個有樓梯往上,然後上面有一│││││棟建築物。│││││機房丁男:好好好,那我再重複1次,這個客人出門│││││,右邊直走00弄,這裡有一個小公園這裡│││││對不對?│││││莊竣宇:對。││├──┼──────┼───────────────────────┼──────┤│25│104年10月28│機房丁男:好,你這個業務的牌名是叫 吳應華 對不對│(3G)臺北市│││日15時50分24│?○○○區○○路│││秒│莊竣宇:對。│○段00巷00號││││機房丁男:好,那我跟你講,我這個報上去了,那我│11樓││││現在打給業務,我要跟他講這個客人的姓│(○○A棟)││││字、他的資料,好!我先打給業務,我那│││││個點報上去了齁!│││││莊竣宇: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