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兼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被告本人於民國
106年6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拘提報告函覆等件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