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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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155號聲請人 朱惠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明忠 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10
0年8月19日所為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155號刑事簡易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關於被告陳明忠於100年7月6日晚間7時5分許,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嗣於同日晚間7時25分許為警攔查,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64毫克之記載均係錯誤,應更正為100年8月1日晚間7時49分為警於桃園市○○○街○○○號攔查,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2毫克云云,並提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各一份為憑。
二、然查本院上開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15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之被告犯罪時間與吐氣酒精濃度均無違誤,並無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告於100年7月6日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製作之筆錄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20246號卷第17頁、第5頁),聲請人以被告於100年8月
1日之另一行為所產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聲請裁定更正,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