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瑞井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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