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請人 葉寶琴
相對人 蔡文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極其上同段2580建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返還聲請人,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2,850元【計算式:面積53㎡×公告土地現值215250元+面積8㎡×公告土地現值215250元+房屋課稅現值0000000元=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