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郭奕定人債務人 顏富標 債務人帛海科技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餱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