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債務人 陳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率請求依據?(於契約書以螢光筆劃記)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