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2號附民原告 徐玉素 年籍與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莊福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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