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149號債權人均廣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黑鬍子有限公司(下稱黑鬍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83,17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重新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債務人已給付之金額、尚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內容、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黑鬍子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與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貨物相符之簽收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