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英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00號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俊針對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認該案槍砲罪不成立,因A槍之槍管已明顯損壞,槍管內之鐵管是徒手塞入未固定;B槍為道具槍本身即無槍管,皆非完整槍枝。且警政署公告如缺少主要零件或零件損壞皆不構成槍砲罪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異議,係當事人就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執行時,有指揮不當情事,始得向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又當事人對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者,端視該判決是否確定,分別依上訴或其他程序予以救濟,不能以聲明異議為之。
三、經查,依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不服,表明不應成立槍砲罪,並非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適法標的。從而,本件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