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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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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