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隱私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林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雲 日間侵害隱私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第1項係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監視器,核屬訴請除去對其隱私權人格法益之侵害,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