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昌雲
陳靜萍 陳能國 陳建榮 黃麗花 陳建銘 陳紀勻 吳陳金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宏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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