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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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邦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監視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上訴人對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分別為請求拆除監視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請求精神慰撫金捌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