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付被證二之款項。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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