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咏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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