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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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柏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相對人 劉宗翰 送達代收人 鄭思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宗翰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4年11月25日,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月11日起至102年5月9日向聲請人購買塗裝材料,積欠貨款共計3,507,011元,迄今尚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貨銷售金額明細表、統一發票交易債權證明、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債務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拍賣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於103年6月1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並無積欠聲請人貨款債務等語,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1,8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1,80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義興││629│建│120.10│全部││├──┼───┼────┼──┼──┼──┼─┼────┼────┼───────┤│002│嘉義縣│水上鄉│義興││630│建│28.32│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2│嘉義縣水上│嘉義縣水│住家用鋼│55.84│55.84│││111.68│電梯樓│6.│平│全部│││││鄉忠和村紅│上鄉義興│筋混凝土││││││梯間│39│方││││││毛寮路1之│段629地│加強磚造││││││││公││││││60號│號│二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