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971號聲請人 趙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媳婦,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趙素秋為被繼承人 盧炳河 之子 盧振正 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並非法定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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