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楊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俊哲 │嘉義縣新港│102年11月30│92,000元│FA0000000│受款││││鄉農會│日│││人:││││││││楊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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