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龍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龍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
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㈠受刑人王龍宇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按(本院卷第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㈡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屬得定應
執行刑之管轄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即可,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28日│105年05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945號│偵字第21408號││├─┬──────┼────────┼────────┼────────┤││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105年度原上易字│││事││第1485號│第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23日│108年01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105年度原上易字│││判││第1485號│第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7月12日│108年0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備註│執緝字第2069號│執字第4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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