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代 理 人  鄭東銓
相 對 人  簡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催繳租金存證信函予相對人
,經郵務機構以相對人逾期未領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等件影本為證
。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2日即已出境,迄今仍無入境紀
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
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
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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