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陳 昱安 被告 楊炳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炳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
6月5日8時40分許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街○○○號旁,以不詳方式竊得 陳昱安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嗣警方於同年7月29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鳳陽路路口尋獲,因而請求判命被告損害賠償。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被告竊盜一案(107年度易字第31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