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法扶
林夙慧 律師(法扶) 鄭瑜亭 律師(法扶)被告 吳崇毅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108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代理人欄內關於「 陳哲宏 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陳宏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代理人欄內關於「陳哲宏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寫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陳宏哲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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