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9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張宇詮
       張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陳鳳瀴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借據第13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張宇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張宇詮於民國96年至102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張建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共12筆,計新臺幣403,418元,原告借款後,被告
未依約清償,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
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張建良到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
主張之金額及原因事實沒有意見,但希望原告給予其緩期或
分期清償機會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貸款撥款通知書、申請書、就
學帳卡明細表、就學部分銷帳明細查詢、臺幣放款利率查詢
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張宇詮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另被告張建良到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
金額及原因事實沒有意見等語,已如前述,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鳳瀴
法官詹慶堂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年息│期間│年息│
├─────┼───────────┼────┼───────────┼─────┤
│25,167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25,156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25,155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25,166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25,161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25,161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17,775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31,161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46,295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15,133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45,519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14,364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1.15%│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0.115%│
││6年12月24日止││6年12月24日止││
│├───────────┼────┼───────────┼─────┤
││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4.17%│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0.417%│
││償日止││106年12月31日止││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鳳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合計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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