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2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