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

抗告人 牛月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秀琴 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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