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葛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淑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