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五月十日更犯詐欺等罪,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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