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定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定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劉定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劉定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職役職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日至106│106年8月1日(原│106年3月13日至│││年1月20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0│106年3月15日││││6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026號│軍偵緝字第1號│偵字第229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軍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第2號│20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軍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第2號│209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20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976號│執字第16662號│執字第18466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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