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施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施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下稱第1案),以
107年度交簡字第2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下稱第2案),上開2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惟第1案部分業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第1案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前曾酒駕(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曾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次再犯實屬心存僥倖,本次酒測值高達1.11毫克,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情節非輕;兼衡被告幸未肇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生活狀況勉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78號被告 李施利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施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徒刑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月2日17時許起,在高雄市小港區高雄公園內飲用蔘茸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8年1月2日17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小港區福隆街88號前,因面有酒容而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17時14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李施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施利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值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檢察官李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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