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且拘提受刑人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院經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執行案件卷宗後,受刑人經合法傳拘,確未到案;且具保人甲○○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