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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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藍簡况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藍啓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0,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