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法矯字第九00四七三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