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合豐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徐豪成 即 徐唯峻 、 蕭凱芸 、 劉谹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相對人劉谹擇姓名是否誤載?因與卷內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蕭凱芸等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合豐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徐豪成即徐唯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