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春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67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郭春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郭春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23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倫 」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06年11月23日17時4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當場查獲,並在郭春華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驗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物,或與本案犯行無涉或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肇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1│閃電圖樣黃│11顆(驗餘9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色圓形錠│、驗餘淨重2.47│安非他命、3,4-亞甲││││23公克)│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2│鬱金香圖案│2顆(驗餘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3,4-│││/一字刻痕│、驗餘淨重0.26│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橘紅色圓形│71公克)│他命。│││錠│││├──┼─────┼───────┼─────────┤│3│鬱金香圖案│9顆(驗餘8顆│含有第二級毒品3,4-│││/一字刻痕│、驗餘淨重1.99│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橘紅色圓形│15公克)│他命。│││錠│││├──┼─────┼───────┼─────────┤│4│鬱金香圖案│5顆(驗餘4顆│含有第二級毒品3,4-│││/一字刻痕│、驗餘淨重1.02│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綠色圓形錠│22公克)│他命。│├──┼─────┼───────┼─────────┤│5│綠色高塔造│2顆及1個碎片│含有第二級毒品3,4-│││型錠│(驗餘1顆及1│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個碎片、驗餘淨│他命。││││重0.2368公克)││├──┼─────┼───────┼─────────┤│6│眼鏡圖樣/│9顆(驗餘8顆│含有第二級毒品3,4-│││一字刻痕藍│、驗餘淨重2.38│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色圓形錠│56公克)│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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