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原告 陳庭櫻 (原名 陳庭英 )被告 朱慧靜
李麗娟
林聖貿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莊惠真法官王麗芳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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