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辛○○複代理人壬○○
丙○○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庚○○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