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8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