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8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致芬┌───────────────────────────────────────────────────┐│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壹萬參仟元│KC0六九六二三││││行│││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