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潘 俊宇潘成
潘連豐 邱秋美
一、債務人邱秋美、 潘俊宇潘成家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邱秋美、潘俊宇即潘成家、潘連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於民國91年6月至92年5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599元,復於民國96年12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2,41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71,599元│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家、潘連豐││││├──┼─────┼─────┼──────┼──────┼───────┤│002│新臺幣│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92,418元│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家││││└──┴─────┴─────┴──────┴──────┴───────┘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599元│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家、潘連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418元│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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