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國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 楊國周業 於民國96年9月19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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