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信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信利於民國105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6日止累計464,464元正未給付,其中456,840元為本金;7,32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信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7日止累計60,778元正未給付,其中57,453元為消費款;2,425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信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456840││6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信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7453││6月08日││算之利息│││元│││││└──┴───┴─────┴──────┴──────┴───────┘